• 我們過去談及人權保障時,經常援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或其他不同的人權條約。然而我們鮮有討論如何去保護捍衛和推動人權的權利,以及捍衛人權的人。其實早在1998年,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五十周年之際,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稱《宣言》)。這份宣言建立了人權維護者的定義:通過和平手段促進、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個人或團體,並確認人權維護者在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各項人權條約所規定的人權具有關鍵作用。《宣言》強調每個人都可以發揮作用,成為人權維護者,使人權得到實踐。這份《宣言》是聯合國各成員經歷了十四年的談判而達成,《宣言》雖然沒有硬性的法律約束力,但規定國家應採取措施,確保人權維護者不會因行使《宣言》的權利受到威脅、報復。然而在聯合國層面的人權承諾與在地的實踐及法律保障往往不是一蹴即至。爭取和實踐一項權利,往往需要公民的犧牲和不斷的付出,才能逐步鞏固,成為社會的共識和現實。「陣地社工」近日,社工陳虹秀因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三年九個月,便充分反映國際人權標準未能在香港本土有效地實踐的困境。陳虹秀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集會期間參與暴動,具體的案情並非指控她使用暴力,而是指她在現場以揚聲器呼籲警方保持克制及不要使用過量武力。她抗辯指當日是行使社工職責,她的行動是為了緩和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衝突,但法院卻指她的部分言論失實,並把她的言行解讀為鼓勵、支持示威者參與暴動,故此罪名成立。回想當年反修例示威爆發,大型、持續及激烈的警民衝突震撼每一個香港人,這促使陳虹秀與一群來自不同服務領域的社工組成「陣地社工」,在示威現場履行社工的角色,包括嘗試緩解警察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為現場的群眾提供情緒支援,並提示市民注意人身安全及與被捕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某些時候,他們亦會陪同有需要的傷者入院。筆者當年在示威現場,亦見證這群社工在危難中為市民服務的堅持和熱情,並為他們所代表的香港公民社會的成熟與韌性感到鼓舞和自豪。筆者認為,陳虹秀及其他「陣地社工」的成員正正是《宣言》所指的人權維護者,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明確指出,人權維護者在促進與保障和平集會權方面具有關鍵作用。他們的行動應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即使集會被宣布為非法或被驅散,他們的行動仍應受保護,不應受到打壓、報復或騷擾。缺乏公眾監察下的後果令人遺憾的是,香港政府及法院,並未有參考國際人權法的規定,認同人權維護者的角色和享有的保障。有傳媒統計發現,陳虹秀的案件並非孤例。在示威浪潮被政府成功鎮壓後,至少有12名社工或準社工,被控在反修例示威期間參與暴動,當中陳虹秀及另外3 人以當時正執行社工職務作為抗辯理由,但只有一人被判無罪。法院對陳虹秀的判決,把執行社工職務的人視為暴動參與者,這種裁定亦威脅著其他在示威現場出現的群體,例如記者、急救員、律師和人權觀察員等。嚴重的法律後果,阻嚇公民社會成員在示威現場發揮互助、保護及監督人權的作用與公共價值。從外國及香港本地的經驗所見,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和濫權的情況,往往在缺乏公眾監察的環境下發生。香港公民社會面對的困難和威脅,大家有目共睹。然而氣餒、放棄不應是我們的選項。陳虹秀在入獄前,表現寬容,她充分代表了人權維護者的勇氣和堅持,鼓勵我們在逆境困難中砥礪前行。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Facebook: facebook.com/hkchr.orgIG: hkchr_org ...

  • 2024年底,香港立法會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規定教師、醫護人員、社工等25類專業人士若在工作中合理懷疑有嚴重虐兒情況,必須主動向社會福利署或警方舉報,否則可能面臨最高5萬港元罰款及3個月監禁的刑責。該條例將於刊憲後18個月生效,預計2026年1月正式實施。 此舉是香港首次以立法形式將舉報虐待兒童的要求施以強制責任,同時亦反映了過去香港在兒童權益保護機制上具有重大的制度性缺漏。 法律的缺口:從自願舉報到強制行動 香港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適用地區,有義務保障兒童的生命權、教育權、健康權及安全權。儘管香港已經訂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並在《刑事罪行條例》 加入條文,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剝削、施以暴力和虐待;以及以法律及政策,確保兒童可以獲取免費教育及公共醫療,惟香港在保障兒童權利的法律及政策,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根據社會福利署統計,自2020年起,香港虐兒個案呈持續上升趨勢,從2020年的940宗升至2023年的1457宗,三年間增幅超過50%。其中,以身體虐待與性侵犯最為常見,分別佔比約45%及35%。值得留意的是,上述數據僅反映已登記個案,實際情況恐怕更為嚴重。與此同時,警方數據顯示,2023年全年涉及兒童受害者的嚴重性罪行案件共696宗,較2018年上升逾五成,情況令人憂慮。這些數字都突顯香港一直缺乏有效的預防及早期介入措施,多數情況僅依賴事後補救,兒童仍處於極易受傷害的境地。 新通過的《條例》為這一問題提供制度化解決方案,要求教師、醫護人員及社工等專業人士承擔法律上的舉報責任,從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定責任。政府表示將提供配套措施,包括制定明確的舉報指引及專業培訓,提升前線人員識別虐兒風險與適時介入的能力,增強整個保護網絡的效率與準確性。...

  • 新聞自由是民主、自由社會的基石,它保障公民獲取多元信息,並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然而在土耳其,這權利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2024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土耳其在180個國家中排名第158位,情況較排135位的香港更加惡劣。自2016年由部分軍方派系發起的政變失敗後,土耳其政府關閉了接近200家媒體機構,數百名記者被逮捕或被迫流亡。 在這片壓迫的陰影下,土耳其記者展現了驚人的抵抗精神,他們通過堅持報道真相、挑戰法律壓制和發起集體行動,為捍衛新聞自由而奮鬥。他們的故事,鼓舞我們勇敢和創意地捍衛新聞自由,令社會真相,不被無聲抹殺。 壓迫下的新聞自由 土耳其的新聞自由危機並非一夜之間形成。自2016年政變未遂後,政府以緊急狀態為名,對媒體實施了大規模打壓。超過200家媒體被關閉,記者因報道政府不願公開的信息而被指控為「恐怖分子」或「侮辱總統」。按土耳其人民平等及民主黨的報告,土耳其當局在2024年就判處58名記者總共135年的監禁,拘留112人,逮捕26人。這些數字背後,是記者們因揭露真相而付出的沉重代價。 政府常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侮辱總統罪」和與恐怖主義相關的指控。2023年,土耳其境內共有接近7,000人因《刑法》第299條侮辱總統而被起訴,近半數被定罪。這些模糊的法律條文成為壓制異見的工具,讓記者隨時可能因一篇報道或一句評論而失去自由。然而,即使在這樣的環境下,土耳其記者並未屈服,他們以個人行動和集體力量,持續挑戰這一壓迫性體制。 抵抗的火種:記者的行動 Can...

  • 自《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的民主派政黨被陸續清剿,在選舉被高度控制的政治環境下,政黨的生存變得舉步為艱。2025年2月20日,香港曾經最大的民主派政黨——民主黨正式宣布解散,象徵著香港民主力量的重大衰退,也反映了香港的結社自由空間持續萎縮,民主派政黨難以生存。 民主黨的瓦解:打壓下的無奈選擇 成立超過30年的民主黨,曾在立法會及區議會擁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2016年,民主黨在立法會70席位中取得7席,是當時民主派的第一大黨。2019年,民主派參選人在區議會選舉中大勝,民主黨在479席區議會議席中便取得91席。 然而,自《國安法》實施後,當局對民主派政治領袖展開嚴厲打壓,多名民主黨核心成員因民主派初選案、支聯會案和2019年示威相關案件等被拘控及監禁,黨內骨幹被瓦解。2021年,香港的選舉制度被大幅修改,確保只有「愛國者」能參與選舉,進一步剝奪了民主黨的政治空間。民主黨於2021年的立法會選舉,並無代表參選。 在宣布解散的記者會上,民主黨領導層表示:「我們在綜合考量當前政治環境後,別無選擇。」這簡短的一句話,包含著民主黨在近年所面對的不同打壓。除了多名核心黨員面對政治檢控和長時間身陷囹圄、在新選舉制度下無法參選的問題外,民主黨的運作及組織活動,亦同受打壓。例如民主黨於2024年舉辦30周年晚宴時,原本計劃筵開至少15席,但至少遭兩家宴會場地臨時拒絕提供場地,最終令活動只能大幅縮小規模,低調地在一家酒樓舉行四席的小型晚宴;而在2022年,民主黨突然被政府追繳約百萬元的稅款,令人質疑是政府藉稅務為由,對民主黨的財務進行打擊。 國際人權標準下的結社自由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2條,結社自由應受保障。聯合國結社與集會自由特別報告員多次指出,政府不應透過污名化、騷擾、威脅及攻擊等方式阻礙公民社會的正常運作,或以財務審計作為報復措施。...

  • 在行政及立法權被壟斷、操控下,司法機構極易受威權主義與政治干預所攻擊和影響,令司法獨立被動搖、法官被用作成為剷除政治異見的工具,最終令公眾對法庭作為履行公義的角色,逐漸失去信心。近年,國安法的定立、國安委及行政長官的決定,都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極大的挑戰。面對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院的管轄權被限縮,以及個別法律原則在國安法下被逆轉或重新定義,香港法院一直逆來順受,沒有提出強烈異議,並強調法院不會介入政治。 在地球另一端,波蘭的法官們卻展現出截然不同的做法,他們在過去數十年以不同方式進行司法抵抗,應對他們在司法領域所面對的法治威脅,並向公眾展現出維護法治與人權的決心。 1980年的司法團結運動 波蘭的司法抵抗並非只在近年興起,其歷史可追溯至1980年代。當時,波蘭仍在共產政權的高壓統治下,法官們曾以各種創新方式表達對政權壓迫的不滿。 1979年,當時波蘭共產政權指控法官雅采克‧安布羅齊亞克(Jacek Ambroziak)攜帶禁書入境,對他提出紀律處分。儘管最終雅采克法官被判無罪,此案在司法界引發反對聲浪,法官們以出席紀律聆訊表達支持,並促成全國性的法院「團結工會」運動,由司法人員組成的組織相繼成立。 這場司法人員的「團結工會」運動甚具規模,在波蘭第二大城市克拉科夫,法院內的「團結工會」運動便擁有600名成員。參與運動的法官更不理管理層的反對,在各大法院內外,佩戴象徵國家主權與自由的白紅臂章,以表示他們的抵抗。法官們並組織全國法律論壇,推動探討司法獨立的問題,以及積極參與有關司法行政的立法倡議。他們還組織選舉,選出華沙地區法院院長。這場運動的立場與行動,為波蘭法官在日後為回應法治威脅而進行的抵抗,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與精神支柱。...

  • 近年來,香港的公民社會正面臨日益加劇的「隱性打壓」—— 這種壓制手段的特徵是政府不通過公開、明確的禁令,而是採取一系列間接、模糊、或法律手段來限制和遏制異議聲音及公民參與。而打壓的手段不僅僅依賴法律工具,而是結合了行政措施、輿論操控、社會污名化、甚至人身和經濟上的打壓等。這種綜合策略使得即使某單一手段看似合法或合理,整體卻達到了限制公民行動的效果。 同時,「隱性打壓」構成了一種制度性和結構性的壓迫,令整個社會籠罩在一片寒意之中,並逐漸變得犬儒,使原本活躍於監察政府、社會倡議和人道援助的個人與組織紛紛噤聲。對於維護民主和人權的社會來說,其危害性不容小覷。 隱性打壓作為壓制公民社會的手段 環境倡議者謝世傑早前以個人名義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就「新田科技城」的環評決策。法庭批出許可,案件排期今年6月審理。然而,在謝世傑申請法律援助期間,他因被指涉嫌在申請長者津貼及公屋事宜上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捕,至今並未提控。法援署及後指謝世傑未能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故拒絕其法援申請。 這種做法不僅對個人形成極大的法律與名譽壓力,也透過寒蟬效應警告社會其他人:即便是依法律途徑維護公共利益,也可能因為具敵意的審視而陷入不利的境地。謝世傑的遭遇並非孤例,司法覆核的常客郭卓堅,於2024年6月6日被捕,警方指他涉嫌在2013至2022年期間,以虛假陳述及虛假資料,隱瞞個人入息及資產,藉此騙取政府資助和社會福利,包括公共房屋、長者生活津貼、綜援及法律援助,惟案件至今未有檢控。司法覆核本應是對政府決定提出挑戰的公民權利,但當提出挑戰的人都會被忽然調查,依法拘捕,寒蟬效應便會發生,令人不願自找麻煩,運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 另一邊廂,前油尖旺區議員余德寶協助多名誤墮緬甸「KK園區」詐騙案的受害者和家屬,並持續向公眾公布資訊、籲請政府及早介入,卻因而被保安局長鄧炳強不點名批評。官員指責其「在未知當局部署前就將家屬之言向公眾發布」,恐「影響營救」。這種說法不僅顯示政府對信息掌握的壟斷,也對民間參與者提出了莫大的威脅:只要政府認為對外披露訊息「影響大局」,援手也可能被冠上「妨礙」或「破壞」政府工作的罪名。若公民社會的行動不被政府官方認可,當事人便要承擔形象、聲譽及法律風險。...

  • 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囚權倡議組織「石牆花」創辦人邵家臻,於2025年1月10日因胃癌離世,享年55歲。他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為人權保障、尤其是囚權議題,作出重要貢獻。隨著《國安法》的實施,香港政治環境急劇轉變,人權保障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立法會監察機制的弱化、公民社會空間的縮窄以及資訊透明度的降低,使得人權議題越來越邊緣化。在這樣的背景下,邵家臻對人權保障的倡議行動及對公民社會的貢獻顯得尤其珍貴。 人權倡議與立法會的質詢權 邵家臻在擔任社福界立法會議員期間,發表《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及《懲教署檢討投訴及監察機制建議書》,為香港在囚人士的權利及懲教制度的監察,作出了多項深刻及詳盡的建議。例如針對監獄環境的酷熱問題,懲教署加速安裝風扇、為在囚人士提供飲用冷水,以及容許囚友自費購買散熱毛巾等,這些具體改善工作歸功於他鍥而不捨的跟進,以及在社會上持續引起公眾對囚權的關注。而去年發生的囚犯被虐事件,亦反映邵家臻及張超雄要求政府成立監察懲教署的獨立機制並非無的放矢。 邵家臻多次在立法會上針對人權相關議題提出口頭及書面質詢,要求政府正面回覆和公開相關的數據。包括在2018年旺角衝突案後,向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問,會否就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以及2020年就政府外判員工的待遇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即使邵曾於2019年因「佔中」案被裁定兩項煽惑罪罪成,判囚8個月,他在獄中仍嘗試就「過勞死」的議題向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 提出質詢的權力 立法會議員擁有向政府官員提出書面及口頭質詢的權力,這一機制是監督政府行為、促進政策透明的重要工具。通過質詢,議員可以要求政府公開相關數據,揭示潛在的人權問題,並推動政府採取改進措施。例如,針對監獄制度中的酷刑或不人道對待,議員的質詢能夠迫使政府披露實際情況,從而引發公眾關注並促進相關政策的改革。 對於人權研究及倡議而言,「可取得的信息」是釐清事實、揭示真相的重要前提。立法會的質詢權在這個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沒有議員的積極質詢,許多政府數據以及關於監獄和執法部門的問題將被官方報告遮掩,難以進入公眾視野。這些官方數據不僅是民間監察政府的重要依據,也為國際人權組織和本地團體提供了實證基礎,推動人權議題在全球討論和探索應有的保護措施。...

  • 從2019年的大規模示威遊行,到《香港國安法》的落實,再到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這五年間香港的人權狀況歷經了各種挑戰與變化。期間,聯合國人權機構及國際社會屢次發聲關注香港的人權狀況。五年過去,不少人可能疑惑:國際社群的目光是否已經轉移?香港的人權議題仍受國際關注嗎?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仍對香港的人權發展保有相當程度的監察和評估。而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工作小組等「特別程序」更是頻繁發表聲明或致函政府,密切追蹤香港的人權狀況,包括新聞自由、司法獨立、少數群體平權以及勞工與婦女保障等各大領域。 聯合國特別程序的公開信與聲明 自2019年起,香港多次成為聯合國特別程序關注的焦點。這些特別程序包括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以及工作小組,透過聯合通報、聯合意見函或意見書等形式,就個別議題或事件向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提出具體人權疑慮。特別報告員以及工作小組是各個人權範疇的專家(例如言論自由、任意拘留、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等),他們在信函中引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的國際人權標準,直接點出香港政府現行的法例或執法行動對人權造成的傷害。過去五年,聯合國特別程序已就香港的人權狀況發表19次公開信,當中包括: 以《香港國安法》或其相關法例作檢控的擴張性問題 特別報告員們數度致函香港政府,就國安法在實際執行層面,是否出現「過度闡釋」或「恣意擴張」的情況提出疑問。例如2023年的聯合通報,既質疑針對自我流亡的數名民主派人士發出通緝令的合法性,也表明此等「跨境追訴」恐怕與國際上慣常認定的國家管轄範圍有落差。同樣,2024年有關《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聯合信函,亦一再強調立法過程應保持透明度及包容性,並避免進一步收緊言論及出版自由。...

  • 香港電影《看我今天怎麼說》在2024年金馬獎榮獲三項提名,主演鍾雪瑩更憑飾演聾人「素恩」一角榮膺最佳女主角。電影透過三位聾人青年的生活掙扎,展現他們以手語或口語在社會中尋求自我定位與身分認同的掙扎。《看我今天怎麼說》將聾人日常遭忽視的權益帶入公眾視野,強調尊重多元溝通模式的重要,更讓觀眾反思,在我們所謂的「正常」 世界中,是否真正接納與包容了每一位身處邊緣的群體?電影成功將聾人面對的制度性障礙呈現於大家眼前,亦令我們重新審視:在法律和政策層面,香港是否為聾人提供了足夠的支持與保障? 聾人的法律權益:從本地法律到國際人權法的保障 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從憲制層面保障殘疾人士,包括聾人尋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平等權利。同時,香港政府於1995年訂立《殘疾歧視條例》,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該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的殘疾歧視行為定為違法,包括僱傭、服務、設施的提供和政府的活動等。為改善聾人在司法程序中公平審訊,平機會其後於2022年11月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並提到近年有報道指聾人及聽障人士在複雜法律程序中,因誤解或溝通不足而面對障礙,故此制定有關指引。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通過並於2008年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明確強調,締約國有責任促進、保護並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充分且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CRPD強調締約方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偵查與審訊過程中為聾人提供可理解的溝通模式和資訊渠道。中國於同年簽署CRPD,香港同樣有義務落實公約要求。CRPD強調「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即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士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合理調整作為平等待遇的原則之一...

  • 香港終審法院上月底就三宗有關同性伴侶權益的上訴案件頒下裁決,一致裁定同性伴侶一方在三宗案件中維持勝訴,駁回律政司及房委會的上訴,保障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香港資助房屋(包括公屋及居屋)和繼承配偶資產時,應享有與異性戀配偶同等的權利。 一直以來,香港的平權運動除了有賴公民社會及行動者孜孜不倦的民間倡議,亦憑仗入稟司法覆核以修正現行有違人權標準的規範或法例。上月底終院頒下的裁決,再為香港的性/別小眾平權奠下法律基礎。趁著這次裁決,讓我們一起回顧近年幾宗與性/別小眾平權息息相關的重大案件。 Nick Infinger案(FACV2/2024):同性配偶應享有同等的權利申請政府資助房屋 成長於香港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兩人及後回港,Nick Infinger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尋求基本居住保障,卻遭房委會以「非異性配偶」為由拒諸門外。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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